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民终4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钥桥南路1128号7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谢连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灏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1幢106H,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8922号。
法定代表人:曹一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女,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上海交运便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泰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沪,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灏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交运便捷货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5.07元,减半收取计3,032.535元,由上诉人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 焱
审 判 员
钱文珍
审 判 员
蒋庆琨
书 记 员
许 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