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799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钥桥南路1128号7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裕。
原告***与被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陈 怡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顾婷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