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0民初5097号
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1128号7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999弄1号楼地下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139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皇朝业委会)、被告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角物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皇朝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六角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滞纳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皇朝业委会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皇朝业委会所在小区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小区大门口立面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工期自2017年9月25日到2017年10月30日,工程款为56,194元。合同签订后,2017年10月30日原告完成施工,经被告皇朝业委会审核工程款是48,500元,同意支付46,000元,但实际尚未支付。对于被告欠付工程款,原告几经催讨,但被告强调业委会人员已作调整,无人接管该事宜,拖延至今,现只能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皇朝业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大门立面改造没有进行结算验收。审核费用凭证表格验收结果为空白,不清楚是否为业委会盖章,即使盖章也是没有经过业主确认,不具备结算效力。并且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滞纳金,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负有通知被告竣工验收的责任,但是原告一直没有通知被告验收,所以原告没有义务支付滞纳金。即使有滞纳金,根据司法解释,没有结算的利息,也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被告六角物业辩称,同意被告皇朝业委会的意见。验收人验收结果上没有物业签字,所以验收没有成功。合同没有约定滞纳金或者利息,不同意支付滞纳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1日,原告(签约乙方)与被告皇朝业委会、六角物业(签约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17年9月25日开工,于2017年10月30日竣工。合同预算价56,194元。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6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决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组织相关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工程并出具双方认可的审价报告。工程按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计价,其中没有的子目参照《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等相应2000定额。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30%,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付清工程余款。原告与被告皇朝业委会在上述合同上盖章,被告六角物业未盖章。
2018年1月27日,被告皇朝业委会出具《关于〈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皇朝新城小区所做的工程备忘录》一份,载明:“本届业委会自2016年11月8日成立以来,已将近13个月。由于本届业委会成员全体努力,为改变小区面貌,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变化,这其中《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帮了我们不少忙,特别是在业委会身无分文情况之下,垫资支持小区的改造,做了不少实事工程,就此对这些工程项目作如下备忘记录,其中包括系争工程,载明施工时间为2017年4月,报价金额47,638元,备注待核价。由于本届业委会成员是新组建人员,人员来自于各条战线岗位,都不是专业搞物业与社区工作,虽然满腔热情想方设法,想把小区面貌改变,急攻心切,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缺乏经验,难免有些工程项目未按程序操作,为了今后不犯同类差错,现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弥补措施:该走程序走程序、该征询就征询、该审价就审价、该审计就审计,总之一切按照《三个规则》办事。备忘说明:1.对上述工程项目施工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上述报价只作参考,具体费用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价确认。3.对超过五万以上的工程须进行征询、审价、验收、审计等程序。4.由于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直处于不稳定状况,导致上述工程一直由业委会兼管,加之业委会也无资金来源,因此上述工程费用至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现在小区已由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因此上述工程项目应该通过物业公司走流程,合情、合理、合法、合规支付工程款项。备忘录一式五份分别抄报:北茶园居委会、街道房办、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皇朝新城业委会。”
原告就系争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皇朝业委会在《皇朝新城各种设备维修记录及审核费用凭证》上盖章,载明系争工程完工时间2017年10月30日,业委会意见处由当时的业委会成员写明“业委会意见同意按46,000元结算,从公益性类目中支出”。
2018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六角物业开具了小区大门口路面改造46,000元的支款凭单。
2020年11月17日,原告方某被告皇朝业委会第四届业委会成员(2021年9月不再担任业委会成员)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对系争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商讨。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皇朝业委会虽经换届,但对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不受换届影响。被告皇朝业委会在《皇朝新城各种设备维修记录及审核费用凭证》上盖章确认系争工程的工程款造价为46,000元,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施工了系争工程后,被告小区也实际使用了系争工程,并时隔多年,两被告再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理某取得相应的工程款,该工程款可从维修基金中支出。被告皇朝业委会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提出了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与原皇朝委员会成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皇朝委员会虽对此没有认可,但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的证据效力,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故被告皇朝业委会的该项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认为,《皇朝新城各种设备维修记录及审核费用凭证》确认工程款为46,000元,虽未载明结算日期,但原告2018年10月19日向被告六角物业开具的支款凭证金额也是46,000元,故双方的结算应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并且系争工程于2017年10月30日完工,随即小区大门一直在使用过程中,故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起主张滞纳金损失,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对滞纳金提出了异议,本院酌情调整。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46,000元;
二、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付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