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0民初3387号
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1128号7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999弄1号楼地下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139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皇朝业委会)、被告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皇朝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223.7元;2.被告支付以150,223.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9月30日签订两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999弄小区的3号楼地下车库线路改造及3号楼地下车库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按时完工,经被告于2018年12月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随后原告在2019年初,要求被告按实结算,对此被告表示最好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便于业委会履行,但在送审过程中,因不符合审计要求,被审计部门拒绝审计。为此,原告几经催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至今被告仅在2018年8月5日支付预付款80,919.3元,余款尚未支付。至2020年5月,被告业委会成员调整,被告已无人再负责支付工程款事宜,为此原告在催讨无望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皇朝业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系争工程于2017年12月结束,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合同仅作为审计之用,故应当通过审计结算。另外,车库改造合同实际没有履行,原告和前一届业委会涉嫌拆分合同抬高价格,用虚假意思掩盖真实意图,两份合同为倒签合同,应为无效。签订车库改造合同时默认为是3号楼业主共有,故部分工程款是从3号楼业主维修基金中支出,但实际使用人是全体业主,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另外,希望法院对争议项目金额进行酌情降低。对于鉴定费和利息不应由被告承担,因为是原告没有提出验收,过错在原告。
被告***物业辩称,如果流程合法,愿意配合用维修基金支付,原告实际工程是做了的,但是实际工程量要根据实际情况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8日,原告(签约乙方)与被告皇朝业委会、***物业(签约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3号楼地下车库线路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17年9月25日开工,于2017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预算价75,141元。2017年9月30日,原告(签约乙方)与被告皇朝业委会、***物业(签约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3号楼地下车库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自2017年9月28日开工,于2017年12月30日竣工。合同预算价194,59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6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决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组织相关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工程并出具双方认可的审价报告。工程按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计价,其中没有的子目参照《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等相应2000定额。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30%,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付清工程余款。合同落款处可见皇朝业委会成员写“该合同仅作为审价审计之用”。
2018年1月27日,被告皇朝业委会出具《关于〈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皇朝新城小区所做的工程备忘录》一份,载明:“本届业委会自2016年11月8日成立以来,已将近13个月。由于本届业委会成员全体努力,为改变小区面貌,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变化,这其中《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帮了我们不少忙,特别是在业委会身无分文情况之下,垫资支持小区的改造,做了不少实事工程,就此对这些工程项目作如下备忘记录,其中包括3号楼地下车库改造工程,载明施工时间为2017年9月,报价金额269,730元,备注待审价、审计。由于本届业委会成员是新组建人员,人员来自于各条战线岗位,都不是专业搞物业与社区工作,虽然满腔热情想方设法,想把小区面貌改变,急攻心切,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缺乏经验,难免有些工程项目未按程序操作,为了今后不犯同类差错,现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弥补措施:该走程序走程序、该征询就征询、该审价就审价、该审计就审计,总之一切按照《三个规则》办事。备忘说明:1.对上述工程项目施工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上述报价只作参考,具体费用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价确认。3.对超过五万以上的工程须进行征询、审价、验收、审计等程序。4.由于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直处于不稳定状况,导致上述工程一直由业委会兼管,加之业委会也无资金来源,因此上述工程费用至今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现在小区已由《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因此上述工程项目应该通过物业公司走流程,合情、合理、合法、合规支付工程款项。备忘录一式五份分别抄报:北茶园居委会、街道房办、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皇朝新城业委会。”
2018年5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大会出具《关于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使用维修基金的决议》,载明:3号楼地下车库改造已于2018年1月10日至同年1月25日发送《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表》,经汇总统计,同意实施该方案的业主数符合法定要求,工程预算总金额194,590元。业主大会决定实施该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5月28日,两被告对3号楼地下车库改造工程及预算金额进行了公示。
原告对3号楼地下车库工程及3号楼地下车库线路改造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皇朝业委会及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盖章,验收意见为合格。原告共计收到两份合同的工程款80,919.3元。
2020年11月17日,原告方与被告皇朝业委会第四届业委会成员(2021年9月不再担任业委会成员)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双方对系争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商讨。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方式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2022年1月12日,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黄兴路1999弄3号楼地下车库线路改造、3号楼地下车库改造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确定项目工程造价为96,998元,争议项目工程造价为134,145元。关于争议项目的说明(1)满批建筑腻子刷乳胶漆(三遍):被告方认为施工情况不能确定是准确的“三遍”,现场无法判断施工遍数,此部分计入争议。(2)自流平地坪:被告方认为原告施工完成后,地下车库地面起壳、渗漏水,有严重质量问题,此项计入争议。(3)风机及风管:被告方认为通风排气管安装后不能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此部分计入争议。对《鉴定意见书》原告同意工程造价鉴定的费用。被告皇朝业委会认为:工程量确定主观,如审价书16项“满批建筑腻子刷乳胶漆三遍”的工程量来源于原告主诉,在未凿开墙面的基础上,并不能确定是准确的“三遍”,也并不能确认原告供应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结合实际情况:①原告施工完成后,地下车库地面起壳、渗漏水、墙面剥落等严重质量问题;②通风排气管安装后不能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存疑;③原告曾将工程总价降至16.8万等可证,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在质量、工期、总价上都存在虚高问题,而这与两份合同尾页的手写字体相互印证;原告施工工程自2017年完工,至今已4年有余,被告皇朝新城现任业委会成员对施工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物业亦不清楚具体情况,标的物的施工情况全部由原告主诉,被告无法核实真伪,鉴定人员亦无法核实真伪。鉴定人意见:①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并且本次鉴定之前未进行质量方面的鉴定,所以因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问题,本次鉴定无法给出相关意见。满批建筑腻子刷乳胶漆施工遍数现场无法判断,此项目计入争议。自流平地坪计入争议项目。②风机及风管已计入争议项目。③鉴定意见中工程量是依据现场勘测数据、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主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参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施工期《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及合理市场价。套用《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如被告坚持自己的意见,可在法庭主张,待庭审质证情况确定。2022年2月10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鉴定部门派员到场。原告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被告***物业对《鉴定意见书》认为由法院判断。被告皇朝业委会对《鉴定意见书》认为未见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机构资质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没有施工现场文件、图片可以证明原告的诉请,都是原告单方告知施工工程量。鉴定部门依据的是原告手绘的施工草图,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三张正规图纸是被告***物业调取的工程结构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鉴定部门到庭答复:根据最新的文件规定,公司的造价资质已经取消,主管部门不再审核,故到期后不需要延期,目前只需要鉴定人员的个人资质。原告提供了三张正规的施工图纸,鉴定人员根据施工图纸量了尺寸。原告也提供了部分当场手绘图纸,鉴定人员也在现场进行了复核,与图纸是符合的。审价的金额就是231,143元,因为被告认为有质量问题,故不认可的部分单列出来放在争议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皇朝业委会虽经换届,但对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不受换届影响。从被告皇朝业委会出具的决议、《备忘录》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以及被告***物业的陈述,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原告确实施工了系争工程,理应取得相应的工程款。经第三方鉴定部门鉴定,工程造价为231,143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皇朝业委会提出的异议,鉴定部门已到庭答复,本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答复符合相关鉴定规范,本院予以赞同。至于被告皇朝业委会提出的部分项目未经征询、决议、合同倒签,验收单仅有被告皇朝业委会盖章等程序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皇朝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职,但其内部征询流程不影响被告皇朝业委会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实际完成了系争工程,工程经法院随机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被告皇朝业委会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该工程款可从维修基金中支出。被告皇朝业委会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提出了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与原皇朝委员会成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皇朝委员会虽对此没有认可,但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的证据效力,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故被告皇朝业委会的该项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各方均认为系争工程需经审价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审价工作也需要各方配合,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由承发包双方分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50,223.7元(自维修基金中支出);
二、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6元,由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23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负担3,263元。鉴定费7,894元,由原告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47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皇朝新城业主委员会负担3,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