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81执98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3年3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6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0,0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11,200.00元,经我院多次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