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3431号
原告:补毅,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明,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新时代小区2号楼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补毅与被告鲜明、世纪天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补毅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补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补毅负担。
审 判 员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