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汪林众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汪林众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400号之一
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众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村/div>
法定代表人:尹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清(特别授权代理),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众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众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15元,减半收取990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07.50元,由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邹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