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民终1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曾庙村**。
法定代表人:叶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琛,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云,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巨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物资总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程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巨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湖北巨昌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雨污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向其主张工程款。一审查明该工程系由连玉红实际施工完成,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连玉红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湖北巨昌建设有限公司向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全部工程款,连玉红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9)鄂08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荆门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园园
书记员吴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