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38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河东乡南山仔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0665601666。
法定代表人;彭凤英,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仰山,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中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84532514U。
法定代表人:王世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与***已自行和解,现***书面申请撤回对***、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叶泽丰
人民陪审员  董善滨
人民陪审员  施生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金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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