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游县郊尾镇***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46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金,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郊尾镇***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1号。
法定代表人:王盛春,村委会主任。
被告:林富林,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鹏程,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建荣,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凤森,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凤海,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香,女,199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书鹏,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陈世峰,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新梅,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陈瑞清,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林清新,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第三人: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河东乡南山仔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0665601666。
法定代表人:彭凤英,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仙游县郊尾镇***民委员会、林富林、***、林鹏程、林建荣、林凤森、林凤海、林香、林书鹏、陈世峰、林新梅、陈瑞清、林清新、第三人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8元,减半收取计1243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郑俊英
人民陪审员  陈庆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琳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