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乾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忠信镇排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民终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忠信镇排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浦城县忠信镇排栅村寺门头坪22号。 主要负责人:***,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河东乡南山仔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忠信镇排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2)闽07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忠信排栅村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建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忠信排栅村村委会2018年11月6日的会议记录(附在中标通知书后)及村两委的一致意见为:案涉工程施工达到80%以上时,付款20万元,尾款待上级拨付后再行支付。2.自2018年12月10日,**建筑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从未派员施工,本镇居民**称其受**建筑公司委派组织施工,***排栅村村委会从未收到**建筑公司的任何相关手续及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将案涉工程分项转包本村村民施工,工程款均未支付。**还以工程建设名义向本村村民借款20万余元均未予归还。3.案涉工程存在未按图纸和项目标准要求施工的情况,导致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质保期内,路面出现多处塌陷、断裂。施工项目防护栏未安装完成且路标均未安装。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忠信排栅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 **建筑公司辩称,1.忠信排栅村村委会二审提交的会议记录系案涉合同签订前,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内部的会议资料,该内容并非系合同条款。2.**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况且,若有质量问题,双方亦可另行沟通解决。3.**欠款系其个人行为,如有村民被拖欠款项,同样可另行对其提起诉讼。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忠信排栅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 **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忠信排栅村村委会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38475元;2.忠信排栅村村委会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384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6日,**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中标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发包的浦城县忠信镇C291水服线水井头至**公路改建工程(一阶段),工程地点在浦城县。后双方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从2019年1月初开始施工,2019年10月完工,完工后***排栅村村委会交付了工程,**工验收合格。2020年8月31日,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工程公司)对浦城县忠信镇C291水服线水井头至**公路改建工程结算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1153146元。忠信排栅村村委会陆续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14671元,尚欠**建筑公司工程款538475元。另,2022年7月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7%。 一审法院认为,发包人忠信排栅村村委会与**建筑公司就浦城县忠信镇C291水服线水井头至**公路改建工程(一阶段)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对**建筑公司诉请忠信排栅村村委会支付所欠的工程款538475元,予以支持。由于**建筑公司与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对应付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但该工程在完工后,**建筑公司已实际交付了工程,此时视为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现**建筑公司要求忠信排栅村村委会从其起诉时之日起(2022年7月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忠信排栅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538475元及逾期利息(以538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从2022年7月6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9184.7元,减半收取计4592.35元,***排栅村村委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建筑公司是否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方。从案涉《施工合同》看,**建筑公司在该合同落款处盖章,合同履行过程中,忠信排栅村村委会亦向**建筑公司账户支付工程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施工方,并无不当。至于**是否是实际施工主体,系**建筑公司与**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处理,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审定。2.关于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二审中,忠信排栅村村委会提出其已支付的工程款为616871元,并提交了网银电子回单一组,**建筑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616871元。一审法院对该节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因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忠信排栅村村委会上诉称案涉工程尾款应待上级部门的财政拨款到位后再行支付,并于二审提交了《会议记录》一份,但该记录系其内部资料,且该《会议记录》约定的内容亦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月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全款”不符,忠信排栅村村委会亦无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对该付款条件予以确认。故忠信排栅村村委会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忠信排栅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建筑公司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忠信排栅村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忠信排栅村村委会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剩余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是否欠付村民款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本案处理,故本院对此不作审查。结合前述争议事实分析,忠信排栅村村委会尚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为536275元(1153146元-616871元)。 综上所述,忠信排栅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2)闽07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忠信镇排栅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6275元及逾期利息(以536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从2022年7月6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南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184.75元,减半收取计4592.38元,由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忠信镇排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573.62元,南平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62.75元,由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忠信镇排栅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隽 书 记 员 **玫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裁定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