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4769号
被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3.3期4-03研发厂房9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