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3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3.3期4-03研发厂房9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10栋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根据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8)鄂0192民初4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和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均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