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330号
申请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光谷芯中心3.*期4-03研发厂房*层*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同泰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工安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