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5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省东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福建省东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签发的票号3090XXXX7862,出票日期2016年1月29日,票面金额4万元,出票人福建省东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连城县北团镇财政所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东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东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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