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115执2882号
***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鄂0115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90900元及利息(以90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264元。
执行中,依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2022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4484元,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执行专项账户缴纳执行费1264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