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涪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涪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韵歌城、被告*文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329号
原告:四川涪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竹横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田兴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韵歌城,经营场所: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号越王楼*楼。
经营者:孟华,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3日。
被告:*文友,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7日。
原告四川涪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韵歌城、被告*文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涪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韵歌城、被告*文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涪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涪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绵阳市游仙区*韵歌城、被告*文友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9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俊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