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恢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
被执行人:朱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谊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灵关镇。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娟、***谊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2018)川18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娟、***谊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18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西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