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7民初264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关工业集中区***工业组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1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