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恢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被执行人:朱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2018)川18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娟达成执行和解意见,向本院申请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娟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将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18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西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