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关工业集中区***工业组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汇智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20)川1827执异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耿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