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恢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绣城路南段********。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住四川省泸定县div>
被执行人:朱娟,女,汉族,住四,住四川省双流县div>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1511561.71元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文 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