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恢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绣城路南段********。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住四川省泸定县div> 被执行人:朱娟,女,汉族,住四,住四川省双流县div>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1511561.71元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文 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