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4873号
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灵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颖,系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