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3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4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岔路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9157831T。
法定代表人:余新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管乾超,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乾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