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3财保132号
申请人:***,男,1958年4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申请人: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岔路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9157831T。
法定代表人:余新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后得以实现,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限额65万元。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