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81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张日根,德兴市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9157831T,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岔路头。
法定代表人:余新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文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