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5810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男,1992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第三人: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岔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9157831T。
法定代表人:余新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江西林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庭前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1月15日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以同一事实与理由、相同当事人、相同标的向本院提起过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20)赣1103民初365号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如原告有新的证据,原告可以就原审判决提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云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吕星蕙
书记员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