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景建设有限公司

永安市铸鑫竹木业有限公司、福建中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676号之一
原告:永安市铸鑫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小陶镇五爱村松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1G268X2。
法定代表人:吴兆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系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炯,系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安路59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2258605B。
法定代表人:陈凤涛,总经理。
原告永安市铸鑫竹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景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安市铸鑫竹木业有限公司以福建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已于庭外偿还涉案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铸鑫竹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计1464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180元,合计2644元,由永安市铸鑫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春仙
书 记 员  赖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