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美佳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财保13号 申请人:***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四支路5号-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乾***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美佳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665号***与新晋祠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美佳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美佳矿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114.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依法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美佳矿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9114.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