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雪堰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7719号之一 原告:常州雪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697525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8783017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了原告常州雪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产品工序外协年度合同》第十二条均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中的甲方即被告,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分别于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7年8月7日签订《产品工序外协年度合同》各一份,每份合同的第十二条均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即被告工商注册所在地,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