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7719号之一
原告:常州雪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697525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8783017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了原告常州雪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产品工序外协年度合同》第十二条均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中的甲方即被告,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分别于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7年8月7日签订《产品工序外协年度合同》各一份,每份合同的第十二条均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即被告工商注册所在地,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