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轮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3784号 原告:无锡市***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9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轮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中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轮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轮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