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土桥电力新村C2组团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0324609W。
法定代表人:傅仕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8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借款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但不能以此否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仍为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继续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审法院针对管辖权事项进行了听证,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案涉工程在福建省福清市,故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