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土桥电力新村C2组团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0324609W。
法定代表人:傅仕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8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借款虽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但不能以此否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仍为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继续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审法院针对管辖权事项进行了听证,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案涉工程在福建省福清市,故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 义
书 记 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