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3975号
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土桥电力新村C2组团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0324609W。
法定代表人:傅仕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赵倩,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7月2日向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游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