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5780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土桥电力新村C2组团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7032460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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