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执1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开区工业园天祥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56791842P。
法定代表人:涂湘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涂湘成,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涂湘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700000元及利息1973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40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尚有机器设备可供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两年。
二、所查封机器设备由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就地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损毁、变卖、转移。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查封机器设备清单》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