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9202632R。
法定代表人:钟绍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祥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56791842P。
法定代表人:涂湘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涂湘成,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涂凤艳,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李力毅,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涂湘成、涂凤艳、李力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赣08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涂湘成、涂凤艳、李力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8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小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