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

黄河、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开区工业园天祥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56791842P。
法定代表人:涂湘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1民初22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主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与另案一并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吉安市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吉高新国用(2004)第I-050-A、吉高新国用(2004)第I-050-B、吉高新国用(2004)第I-050-C的土地,查封被执行人吉安市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吉市高字第××号(车间)、吉市高字第A00061号(1#厂房)、吉市高字第A00062号(2#厂房)、吉市高字第A00063号(办公楼)的房产,但本院均无法处置,已去函首封法院请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5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斌
审判员  周修文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