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1执18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健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涂湘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涂湘成,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涂凤艳,女,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芝兰,女,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现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程民新,男,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冯冰贞,女,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州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已将拍卖款881638元向申请执行人划付。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冯冰贞处置其名下位于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62号1栋1单元202室房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58100元。被执行人李芝兰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2580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芝兰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孔家湾天工花苑B幢2-402室房产的查封。被执行人程民新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3853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民新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广场西路6号1幢2-101室房产的查封。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冯冰贞位于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水果市场26号房产,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涂凤艳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6幢1-202室房产,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市井开区厂房及土地,但本院无权处置,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000000元及利息,仅执行到位220408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涛裕
审判员 曾昭凌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