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宜阳县龙泉水电有限公司,住宜阳县张午。
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5756791842P,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涂湘成,董事。
关于宜阳县龙泉水电有限公司与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豫0327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宜阳县龙泉水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经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
3、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无车辆。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19)豫0327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宜阳县龙泉水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书芳
审判员 马毅义
审判员 曹学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郭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