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

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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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410号
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33908921K。
法定代表人:吴健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川,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酒店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56791842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被告:***,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酒店斜对面)。
被告:涂凤艳,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酒店斜对面)。
被告:李力毅,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井岗水电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涂凤艳、李力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安市井冈山开发区金庐陵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据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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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