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鼎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3190号
原告:宋长春,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鼎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大创新CX-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1879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春诉被告安徽鼎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宋长春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长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宋长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