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大创新CX-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100737318793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1)范守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494.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