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75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富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48955P。
负责人:孔祥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大创新CX-1厂房用代码91340100737318793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申淑梅,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申书芳,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住安徽省灵壁县>
被申请人:徐太永,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住安徽省灵壁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被申请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淑梅、申书芳、徐太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淑梅、申书芳、徐太永在银行的存款3613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书,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淑梅、申书芳、徐太永在银行的存款3613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