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9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大创新CX-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100737318793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上诉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佘敦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席 娅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