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6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科大创新CX-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187932。
法定代表人:范寿军。
本院在执行***与***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4.67元(其中支付工资1085元、经济赔偿款14471.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案件执行费1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