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大创新CX-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187932。

法定代表人:范寿军。

本院在执行***与***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50元(其中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3000元、2月工资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红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严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