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座1703、1704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
关于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三十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焦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