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28340号
原告: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座1703、1704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尧,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