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定襄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座1703、1704房间。 法定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天元恒业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6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元恒业公司上诉称,案涉交通事故不在北京市西城区,而是在河北省三河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天元恒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驾驶天元恒业公司所有的车辆,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死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天元恒业公司、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元恒业公司、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选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天元恒业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