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焦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方铄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6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月10日以其已与**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66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申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alse